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开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运书、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3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发,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饶运书,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江安民初字第1308-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饶运书有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饶运书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饶运书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