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3执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发,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饶运书,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江安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安县某局处的应收款20887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安县某局处的应收款20887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