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3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饶运书,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饶运书、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饶运书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130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饶运书的存款20114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