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25322号
原告:四川和润源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老街(电力公司)1-1幢6-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中街29号2-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和润源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四川和润源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和润源生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和润源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和润源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