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东台市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东台市国土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中兴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因诉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招标投标公函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2017)苏09行终4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兴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不具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资格。2、即使被申请人具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的主体资格,其作出行政决定前直接剥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执法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2015年11月2日发给第三人的“东台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程的评审结论无效”公函违法。
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称:1、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具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监督的职能,其职责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2、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东台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程的评审结论无效”的公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非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中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盐城中院(2016)苏09行终305号行政裁定已经审查认定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来源不再属于行政委托,而属于东台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规定授权确定。故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对东台市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应当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本案中,东台市土地整理中心在2015年10月22日就东台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程公开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中,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测绘专家人数少于50%,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此认定东台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程的评审结论无效,该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中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盐城市中兴测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吁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