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3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成都市青白江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剑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