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529号
原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系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风控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双,系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风控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8元,减半收取5219元,由原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朝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