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529号
原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系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风控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双,系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风控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8元,减半收取5219元,由原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朝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