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02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5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康乐巷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
法定代表人:万俊。
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大道东段159、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军。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退还质保金32352元并支付劳务工程款1248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给付的157156元债务在欠付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支付责任。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