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钦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康乐巷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
法定代表人: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明龙,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执行人:西昌市钦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春城路中迪国际项目4幢2层17铺。
法定代表人:李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7933133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西昌市钦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昌市一环路东沿线的“西昌中迪洲际假日酒店”项目在建工程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该在建工程进行了轮候查封。该在建工程系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已经生效的(2021)川34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判决第三项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79331338.9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于2021年12月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该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函,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该在建工程后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叶庆华
审判员 余志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