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智鹏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智鹏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小区18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50329R。
法定代表人:谢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康乐巷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
法定代表人: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大渡口区智鹏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智鹏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7,2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117,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本金117,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智鹏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三个财产线索,一是冻结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案号为(2021)川34执486号,2021年9月24日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上述执行案件未执行到案款;二是冻结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我院已于2021年11月19日冻结了上述工程款,由于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存在纠纷正在审理中,同时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无资金支付,故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扣划工程款至我院;三是冻结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21年10月28日,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称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被发回重审,是否享有债权要等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向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志林
审判员徐轩
审判员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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