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UBXR4U)。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溪乡***1组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5072.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本院(2021)川3401民初4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3401民初4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孙 衣 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昌 展 书 记 员 说各日打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