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809944)。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胜利村河口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04070.67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57.00元,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该公司因涉及多件被执行案件,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