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44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塘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3912630D。
法定代表人:龙贻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东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210001351R。
法定代表人:黄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652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已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支付案款2153.63元,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案款2103.63元已实际支付兑现给申请人,尚欠案款本金64366.37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64366.3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20执4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克中
审判员 吴**斌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