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与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44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塘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3912630D。
法定代表人:龙贻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东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210001351R。
法定代表人:黄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652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已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支付案款2153.63元,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案款2103.63元已实际支付兑现给申请人,尚欠案款本金64366.37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64366.3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20执4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克中
审判员  吴**斌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