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2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黄龙。
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金。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451908.1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应领案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川1302执5437号中应领取的案款1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