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2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黄龙。
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金。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451908.1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应领案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川1302执5437号中应领取的案款1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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