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300号
申请人: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理人:张本军。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理人:黄龙。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5万元的财产。张本军、胡蓉自愿以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房权证顺字第0××4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2号)车库及胡蓉名下车牌为川R7××××号的车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张本军、胡蓉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房权证顺字第0××4号)的房屋、(南房权证顺字第0××2号)的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胡蓉名下车牌为川R7××××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