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54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黄龙。
被执行人: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胡钰。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20053.00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