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民初58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梓盛发龙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叶壮添。
被告: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吟发,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欣,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梓盛发龙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梓盛发公司)、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梓盛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陈亦云,被告四川梓盛发公司和深圳梓盛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梓盛发公司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5,517,568.99元;2.判令**公司的上述工程价款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深圳梓盛发公司对四川梓盛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深圳梓盛发公司、四川梓盛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公司与四川梓盛发公司签订《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和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2020年10月14日,**公司与四川梓盛发公司签订《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价款拨付及竣工结算审核补充协议》,对案涉工程价款拨付、竣工结算审核以及工程交付使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明确“案涉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由发承包双方分别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出具正式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发包方若不能在2020年12月10前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则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的竣工结算书”。2020年8月14日,**公司委托四川节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度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节度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公司出具了《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川节度价审〔2020〕第075号),审定结算金额为151,770,964.99元。2020年12月29日,**公司将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四川梓盛发公司。2020年5月27日,四川梓盛发公司委托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化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21年3月14日,成化公司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出具《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造价咨询情况说明》,暂定审定金额为142,088,637.73元。2021年3月29日,四川梓盛发公司向**公司送达《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竣工结算审核书》。**公司认为四川梓盛发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10前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应视为认可**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的竣工结算书,且四川梓盛发公司在接到节度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未提出书面异议,可认定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的合法有效依据。经**公司财务统计,四川梓盛发公司已累计支付**公司工程款和住房及商业抵扣款共计116,253,396元,四川梓盛发公司仍需支付35,517,568.99元(151770964.99元—116253396元)工程尾款。深圳梓盛发公司作为四川梓盛发公司的独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形成股东与公司大额资金往来,挪用公司资金巨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四川梓盛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四川梓盛发公司、深圳梓盛发公司辩称,1.双方虽然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对工程造价一直未达成一致结算意见,且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均是单方面私下委托公司制作的,为了公平起见,应当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并最终以该鉴定结果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2.**公司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工程质量存在瑕疵。3.根据施工合同5.2.1.5约定,预留工程款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限为2年至5年不等,按照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的时间计算,保修期按照最低2年计算也未到期,故法院在认定工程造价的同时应当扣留5%的金额作为保修金。4.四川梓盛发公司的股东已于2021年4月变更为深圳百信达房地产公司,与深圳梓盛发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并没有关系。综上,四川梓盛发公司认为不应以节度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深圳梓盛发公司也不应对四川梓盛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四川梓盛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部门公示信息;3.深圳梓盛发公司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该组证据拟证明:1.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2.深圳梓盛发公司是四川梓盛发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3.2021年4月16日,四川梓盛发公司将投资人深圳梓盛发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陌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组证据:1.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合同;2.单位开工报告;3.竣工验收报告。该组证据拟证明:1.原、被告双方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合同对计价方式、结算依据、结算等进行了约定;3.**公司按期开工、竣工;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组证据:1.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竣工结算总价;2.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交接单。该组证据拟证明:1.**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2.**公司将案涉工程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交予被告。
第四组证据:1.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工程价款拨付及竣工结算审核补充协议;2.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3.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施工工期认定的复函。该组证据拟证明:1.**公司与四川梓盛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分别聘请造价公司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3.补充协议中发包方承诺不能在2020年12月10日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则认可承包方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的结算书;4.竣工结算审核会议纪要就审核原则、审核依据、审核方法、审核重点、分歧事项解决办法等达成了一致意见;5.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争议的工期认定作出了回复。
第五组证据: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公司VS节度公司)1;2.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4.竣工结算书;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清单;6.关于《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送达函。该组证据拟证明:1.**公司与节度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90天;2.**公司委托的节度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算总价为151,770,964.99元。3.**公司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书》送达至四川梓盛发公司。4.被告对**公司竣工结算书未提异议。
第六组证据:1.龙女湖塞纳湾畔二、三期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四川梓盛发VS成化公司);2.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情况说明;3.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表,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总价;4.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总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送达函;5.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确认函。6.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声明。该组证据拟证明:1.四川梓盛发公司与成化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4个月,严重违反规定;2.2021年3月14日,成化公司作出了《造价咨询服务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非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2020年12月10日前出具;3.四川梓盛发公司向**公司送达了结算审核资料,其中争议部分的依据为单方无效的确认函;4.监理单位否认了《确认函》的效力。
第七组证据:1.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通报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2.关于对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竣工结算审核书》的反对意见函。该组证据拟证明:**公司对“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确认函”和《竣工结算审核书》及时提出了异议,不予认可。
第八组证据:关于请求及时拨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催告函。该组证据拟证明:**公司依据项目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节度公司的审核结论要求四川梓盛发公司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理合法。
第九组证据:被告塞纳湾畔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银行转账明细。该组证据拟证明:四川梓盛发公司已支付四川梓盛发公司工程价款113,861,897元(含四川梓盛发公司当事人购买住宅、商业抵扣工程款)。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已付价款为116,253,396元。
第十组证据:1.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龙女湖塞纳湾畔项目开发行为的督办函;2.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龙女湖塞纳湾畔项目开发行为的函。该组证据拟证明:1.深圳梓盛发公司与四川梓盛发公司财产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深圳梓盛发公司作为四川梓盛发公司的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组证据:1.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量初审确认表;2.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地下室[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量确认表;3.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II标段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材料价格初审确认表。该组证据拟证明: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工程量核对,并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量及材料价格进行了签字确认。另有约5%的工程量施工单位资料依据齐全,符合结算要求,但由于深证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控部无理干涉,导致剩余部分未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二组证据:四川梓盛发公司成控部经理高海向**公司项目部经理唐海峰发送电子邮件截图。该组证据拟证明:成化公司在审核结算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成化公司出具的初稿得出了145,711,643.87元(包含住宅和多层商业等案涉工程全部费用)的结论,该金额不包含争议部分,即工程最终造价在1.457亿以上,而非被告辩称的1.35亿。
第十三组证据:1.四川梓盛发公司发出的案涉项目《结算争议之信息价取值区间认定的请示(发包方)》;2.**公司发出的施工工期认定的请示;3.《关于送达情况说明》。该组证据拟证明:1.两份请示证明原、被告就案涉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有关施工工期和信息价取值区间共同向广安市造价站申请认定。2.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将《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声明》送达给原、被告。
第十四组证据:1.节度公司出具的关于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情况说明;2.照片;3.案涉项目未签字部分主要项目结算审核依据;4.竣工结算书。该组证据拟证明:1.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51亿,而非1.35亿;2.双方审核过程中进行多次开会结算。
被告四川梓盛发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武胜龙女湖—塞纳湾畔二期总包结算差异情况汇总表》证据。
**公司向本院申请专家辅助人杨兴明出庭就节度公司做出的审核报告及成化公司的情况说明提出意见。深圳梓盛发公司申请其成控部工作人员梁俊凤,四川梓盛发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高海出庭作证。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质证意见,并结合到庭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2017年1月11日,**公司(乙方)与四川梓盛发公司(甲方)签订《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和管理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和结算、违约责任等二十三项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4.3结算依据:按甲方签字认可的竣工图、合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及双方确认的有关变更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5.2.1第一批次:住宅部分:5.2.1.5留本工程结算总造价5%作为保修金(所有保修金不计利息),相应分项工程质保期满后,乙方完成保修义务,经甲方组织物业公司验收合格,甲方在1个月内支付对应分项工程的保修金。注:如在质保期内乙方不履行维修维护责任,甲方另行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质保金的退还办法: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三次支付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批次质保金的50%;第二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批次质保金的40%;第三次支付时间为:防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批次余下的质保金。5.2.2第二批次:商业部分:5.2.2.5留本工程结算总造价5%作为保修金(所有保修金不计利息),相应分项工程质保期满后,乙方完成保修义务,经甲方组织物业公司验收合格,甲方在1个月内支付对应分项工程的保修金。注:如在质保期内乙方不履行维修维护责任,甲方另行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质保金的退还办法: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三次支付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批次质保金的50%;第二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批次质保金的40%;第三次支付时间为:防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批次余下的质保金。13.2.3预(结)算核对相关规定: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如有)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预(结)算核对,咨询公司和乙方签字盖章的文件代表阶段性的成果文件,报甲方最终审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预(结)文件才能作为最终造价。乙方在接到咨询公司(如有)的审核意见后,必须在25天内提出反馈意见。乙方预(结)算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分类及格式编制,并提供《工程量汇总表》和《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核对。咨询公司(如有)审核乙方《工程预(结)算书》的过程中,意见出现分歧时的处理顺序如下:1)报甲方协调解决;2)双方协调不成报政府造价站处理。14.4保修费用: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2017年5月2日,**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开工建设。2020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4日,**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竣工图、竣工结算书等结算资料移送至四川梓盛发公司,四川梓盛发公司负责人许彦军在《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清单》委托接收人处签字,四川梓盛发公司工作人员高海在旁书写“以上资料已清点高海”。
2020年10月14日,经**公司与四川梓盛发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就工程价款拨付、竣工结算审核以及工程支付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价款拨付及竣工结算审核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一、工程价款拨付约定1.发包方承诺拨付工程款项总金额2000万元,分两次拨付。第一笔于2020年10月30日前拨付承包方工程款价款1500万元,第二笔于2020年11月15日前拨付承包人工程款500万元。2.发承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就高家文、唐辉、龙刚等购买资产共计尾款为700万元办理抵扣工程价款结算手续。3.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总承包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及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支付,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金额的95%。经发承包方协商,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价款1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其余工程尾款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二、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已由发承包双方分别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2.按照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在承包方竣工结算资料送达后的90天内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承包方已于2020年8月24日向发包方提供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约定本工程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应于2020年11月24日出具。经双方协商,出具正式审核报告的时间宽限至2020年12月10日。发包方承诺若不能在2020年12月10前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则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的竣工结算书。三、其他事项约定1.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前,保持物业资产竣工现状,以便工程审核现场踏勘和核对,待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发包方承诺: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二个月内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金额的95%。承包方承诺:在发包方完成本条本项前述约定义务后,立即移交物业资产钥匙,供发包方与购房业主办理相关交房手续。2.发包方若不能按该补充协议拨付资金,对于未拨付资金金额应按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11月6日,四川梓盛发公司、**公司、节度公司、成化公司四方有关人员就案涉项目召开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会议,会议就如何加快竣工结算审核进度、搞好结算审核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二、计量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计量计价。三、对承包方送审工程量,由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提出送审工程量初审结论,交承包方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核对,对于送审量和审核量一致的项目先行签字确认;对于送审量和审核量不一致的项目找出差异原因,交发承包双方再对差异部分工程量进行复核确认,形成工程量审核结果确认单,并经发承包双方负责人、中介机构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对于送审竣工结算书漏报及少算工程量经核实后予以签字确认。四、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按照施工期间广安市武胜县材料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有的,按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执行。八、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如对计量规则或定额套用有异议,可由双方申请广安市造价站或四川省造价总站仲裁,以仲裁结果作为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依据。九、本项目初步审核结果出来后,应提交发承包方双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4天内提出依据和理由,经达成一致意见后前述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并由两中介机构分别向各自的委托人出具正式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同时查明,2020年8月14日,**公司与节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节度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咨询服务时间大约为90天。2020年12月28日,节度公司向**公司出具了《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川节度价审〔2020〕第075号),审定结果为: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送审金额为160,266,852.89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51,770,964.99元,审增金额为7,703,053.73元,审减金额为16,198,941.63元,增减相抵审减金额为8,495,887.90元。2020年12月29日,**公司将该审核报告送达成化公司。同日还将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至四川梓盛发公司。
2021年5月27日,四川梓盛发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成化公司作为受托人就龙女湖塞纳湾畔二、三期结算审核签订了《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成化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出具《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造价咨询情况说明》,咨询结论为:1.送审工程送审金额为160,266,852.89元;2.暂定审定金额为142,088,637.73元;其中包含争议项目设计金额:7,034,700元(因施工方原因及与业主不能达成共识,经委托方同意,这些争议问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3.审减金额为18,178,215.16元;4.争议项目涉及金额明细:(1)清水模板【争议】,依据为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确认函第7条,涉及金额约为451,300.00元……(10)安装部分【争议】,依据为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确认函第9、10、11、12、13条,涉及金额约为206,000.00元。待解决的争议金额小计:7,034,700.00元。22020年12月4日四川梓盛发公司工程经理李**与监理单位人员李汶钊所签署的《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确认函》,确认函共计列出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十四处。
2020年11月11日,建设单位高海、许彦军,造价咨询单位石先明、郭丽娜、肖世鹏、柳茂,施工单位王琪建、苑龙伟、文小娇、唐辉、唐海峰、刘芸、蒋德彬对案涉项目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就无异议的部分工程量及材料价格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12月6日,造价咨询单位肖世鹏、施工单位唐海峰、王琪建对案涉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材料价格进行了初审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6日,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发《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声明》:四川梓盛发公司:贵公司2017年5月19日委托我公司监理龙绿湖塞纳湾畔二期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9日经五方责任主体及香港只能单位综合验收合格,现对该监理项目声明如下:一、从2020年10月19日后,我公司已完成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监理事项,不再介入该项目涉及的监理业务。二、在2020年10月19日后,我司监理业务人员在该项目的任何与有关监理的活动,包括电话的通话内容、当面谈话及签字,我司均认为是私人的行为,与本公司无关。此声明三份,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我单位存留一份,特此声明。
2020年12月2日,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就四川梓盛发公司、**公司咨询问题复函,《关于武胜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施工工期认定的复函》案涉项目的材料价格的取定时间范围,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期间四川省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有关计价规定计取。施工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至设计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建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用的实际施工天数。
2021年3月29日,四川梓盛发公司向**公司送达《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竣工结算审核书》。2021年4月28日,**公司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发出《关于对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的反对意见函》,表示对该审核结果不予认可。
另查明,双方确认四川梓盛发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工程价款116,253,396元。
2020年5月13日,**公司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发出《关于请求及时拨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催告函》,要求四川梓盛发公司严格按照项目总包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据节度公司的审核结论,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金额的95%即144,182,416.74元,扣除已拨付工程款110,821,149元(含住宅、商业抵扣工程款),欠付工程尾款33,361,267.74元于2021年5月21日前付清,扣付的5%质保金按项目总包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并特别说明,审核结论不包含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四川梓盛发公司支付给**公司的专业分包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甲供材料及设备保管费、应付未付工程价款资金利息及延误工期、违约损失等费用,上述费用由**公司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另行主张并单独办理结算手续。
2020年5月27日,因部分群众和施工企业反映四川梓盛发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工程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不能按约交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四川梓盛发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前筹措资金打入指定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依法用于项目建设。同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使用预售资金问题调查处理。2020年9月16日,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案涉项目系深圳梓盛发子公司四川梓盛发公司开发,遂向深圳梓盛发公司发出《关于规范龙女湖塞纳湾畔项目开发行为的函》,函告该公司积极协助四川梓盛发公司筹措资金,将涉嫌挪用的预售资金缴存至指定监管账户,保障后续工程建设等。
还查明,四川梓盛发公司系深圳梓盛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四川梓盛发公司的股东已于2021年4月由深圳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百信达房地产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四川梓盛发公司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7,568.99元。2.若四川梓盛发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7,568.99元,则**公司是否在工程款35,517,568.99元范围内在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若四川梓盛发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7,568.99元,则深圳梓盛发公司是否对四川梓盛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四川梓盛发公司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7568.99元的问题。本案中,2020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四川梓盛发公司移交《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竣工结算总价》,报送的竣工结算价为160,266,852.89元。2020年10月14日,四川梓盛发公司与**公司协商后签订《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价款拨付及竣工结算审核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第2款约定发包方四川梓盛发公司承诺若不能在2020年12月10日前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则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的竣工结算书。按该补充协议约定,四川梓盛发公司委托了成化公司、**公司委托了节度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审核。截止2020年12月10日,四川梓盛发公司没有出具关于案涉工程的正式审核报告。至2021年3月14日,成化公司才出具《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只有成化公司盖章,无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公司委托的节度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川节度价审字2020第75号)。该报告有节度公司盖章,负责人杨兴明、注册造价师苑隆伟、注册造价师蒋德彬、复核人罗玉华签字盖章。按案涉补充协议的约定四川梓盛发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前未能对案涉工程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就应该认可**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160,266,852.89元。但**公司在本案中已自认案涉工程造价为节度公司审核的151,770,964.99元,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公司虽自认案涉项目有双方未签字部分金额为6,463,372.53元,但因本院在组织双方对争议部分进行质证时,四川梓盛发公司并未提出具体的证据证明争议事项应当剔除,仅提交了武胜龙女湖塞纳湾畔二期总包结算差异情况汇总表,截至2020年12月10日亦未提交正式的审核报告。即便2021年3月14日由四川梓盛发公司委托的成化公司做出了案涉情况说明,但其中“4.争议事项涉及金额明细中的第(1)(2)(4)(7)(10)”确定的金额来源于《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确认函》,但该确认函已于2020年12月6日《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声明》否认其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关于保证金的问题,本案中,四川梓盛发公司已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116,253,396元。按照**公司与四川梓盛发公司签订《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总包施工合同》5.2.1.5和5.2.2.5约定的质保金的退换办法,保证金金额应为151770964.99元*5%=7,588,548.25元。2020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竣工至2021年1月15日为第一批次退换保证金期满,至迟应当于2021年2月15前支付7588548.25元*50%=3,794,274.13元。第二批次及第三批次退换保证金约定的时间条件尚未满足,本院对四川梓盛发公司辩称应预留保证金的意见部分采信。但如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四川梓盛发公司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第二批次质保金(即7588548.25×40%=3,035,419.3元),防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支付第三批次质保金(即7588548.25×10%=758,854.83元)。故,四川梓盛发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为151770964.99元-116253396元=35,517,568.99元。尚应扣留保证金3,794,274.12元,即本次诉讼中,四川梓盛发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31,723,294.87元。
关于**公司是否在工程款35,517,568.99元范围内在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本案中,2020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将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四川梓盛发公司,之后双方进行了一定的沟通、协商,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2021年7月1日,双方也未能达成工程价款的全部一致。因此,四川梓盛发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公司起诉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公司在其承建的案涉工程的价款在工程款35,517,568.99元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深圳梓盛发公司是否对四川梓盛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本院(2021)川16民初5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属于四川梓盛发公司开发的“龙女湖.水岸明珠.3”项目价值35,517,568元的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虽武胜县住建局向四川梓盛发公司和深圳梓盛发公司分别发函要求将预售资金缴存至指定监管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梓盛发公司滥用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公司关于深圳梓盛发公司应对四川梓盛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若另有证据证明深圳梓盛发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梓盛发龙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723,294.87元;
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价款35,517,568.99元范围内,对龙女湖一期3#地块(塞纳湾畔)Ⅱ标段项目其承建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3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388元,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72元,由四川省梓盛发龙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审 判 员 阳晓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谭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