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5237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啟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黄龙。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啟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636.00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