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15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西江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黄龙。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302民初56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12月1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川XJ××**的长安牌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R××**的奥迪牌车辆、车牌号为川RA××**的哈弗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公积金缴存记录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4、本院委托武胜县人民法院与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顺庆区、顺庆区、顺庆区、顺庆区、顺庆区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470569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470569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