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

某某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3563号
申请执行人寻晚祥。
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罗安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劳仲案字[2017]090号裁决,于2017年12月1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的存款、收入95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95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作雷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