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2民初21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173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殷俊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