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4民初10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项1号。
法定代表人:卿爱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衍义诉被告吴苏军、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北京华泰焦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48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华泰
焦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48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葛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