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2433号
原告: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4区25号楼6层6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460283XD。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慧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2285379。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龙,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31198008。
法定代表人:王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2503E。
法定代表人:李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广,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澍,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4元,由原告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韩平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