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1390号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5号楼1至19层101内一层102室、2层201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9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与被申请人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6905.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提交上级银行出具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6905.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