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727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顶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2幢0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新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八丈井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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