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置鼎房地产开发(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8636号之一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胡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置鼎房地产开发(杭州)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置鼎房地产开发(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