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070号之二
原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5896844P。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
委托代理人:魏飞舟、俞妤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金溪园****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9802794C。
法定代表人:余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5元,合计5382元,由原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常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