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7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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