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7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