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1042号 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2幢0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红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54.50元,由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红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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