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5执26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2幢0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丰光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大同路20号出口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丰光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亿丰光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27442.3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674元,合计939116.3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亿丰光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9116.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