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36369。
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西巷2号成仁路群益写字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26217P。
法定代表人:袁亚平,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