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西巷2号成仁路群益写字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262217P。
法定代表人:袁亚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万和行(德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B区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4580885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2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和行(德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希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03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