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街西巷2号成仁路群益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4民初48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将符合相关工地要求的管材送至上诉人施工工地,且被上诉人必须派人到上诉人工地实地勘测以确保所供管材符合工地要求,故施工工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案件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管辖的根据。因乙方即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四川省崇州市,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未根据约定管辖的内容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