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4472号
原告: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一段74号2层。
法定代表人:贾忠善,任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西巷2号成仁路群益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平,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四川明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