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985号
原告: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彩虹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西巷2号成仁路群益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