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雪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南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6868457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西巷*****群益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262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雪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南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6868457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雪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7元,减半收取752.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格 珠
审 判 员 白 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