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要与开封市中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348号 原告:**要,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开封市中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新门关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2月7日,本院收到**要的起诉状。起诉人**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农民工工资2556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15年9月30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因被告无资金支付原告剩余农民工尾款工资,由被告公司的经理***为被告做担保人,写下欠条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到公司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作即木工完成并交付,已如实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开封市中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开封市新门关街156号,但该公司早已不在此处办公。公司现在的办公地点为郑开大道第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十三层,不属于**台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