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3712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泉镇桔丰村**。

法定代表人:彭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

法定代表人:卢红。

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计2,008.5元,保全费1,449元,均由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桔丰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