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乾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乾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109号单元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贤,职务不详。
第三人:蒋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第三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乾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