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富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483号
申请人:成都富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双星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成都富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113646.52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包括不限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新都支行5812××××0015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路支行5100××××4424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13646.52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1088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