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01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卢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