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120号之三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付家碾村5组121号。
负责人:苏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461元、保全费3080元,共计7541元,由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华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