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珂,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庆林,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
负责人:刘玉刚,主任。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
负责人:严文,主任。
上诉人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竺丽苑第四届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小区诉争期间新宏建筑公司所有车位的数量变化、使用情况及天竺丽苑第四届业委会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喻小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