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13595号之一
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永康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容,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