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17692号
原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兴城大道1955号2栋1单元22层2210号。
法定代表人:方雳,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原告成都奥体家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 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