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5943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金成横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瑾,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红,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保全费2,235元,由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 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冰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