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5487号
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72。
法定代表人:王长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琳,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银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