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481号
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2元,由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瑀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