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5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北二段**水云花都。
法定代表人:荀志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和路**润和原筑****。
法定代表人:易晓林,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玲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故未予准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