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2498号
原告:成都蓉安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西路618号3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润和原筑一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琼,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蓉安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蓉安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蓉安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蓉安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00元,由原告成都蓉安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玉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秀兰